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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一类特殊客体,具有技术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法律属性,这使得它不仅满足专利法的保护要求也满足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要求。同时,在国际范围内,由于对外观设计性质认识程度的不同以及各国具体国情、立法传统和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的差异,使得世界范围内存在着多种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其中比较典型的三种保护模式是以日韩、欧盟等为代表的专门法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专利法保护模式以及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模式。研究相关国际公约对外观设计保护的趋向性以及各代表性国家或地区外观设计保护模式演变的历程可以大致得出当今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立法趋势,从而对我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我国在缺乏相关立法经验的情况下从国外引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以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一开始,我国就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外观设计纳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专利法先后经过了三次修改,但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保护客体的作法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改变。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运行实况来看,我国当前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社会的现状和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研究世界范围内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立法趋势并比较对照出我国外设计保护模式之不足进而对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就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外观设计保护的一般性分析,内容具体包括外观设计的概念界定,外观设计法律性质的分析以及外观设计保护的正当性。对外观设计概念界定的发展历程同时也体现了外观设计保护模式演变的历程。外观设计特殊的法律属性导致了其符合多种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要求,相应地在保护模式上也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正当性理由表明,无论哪种理论本身都不足以单独完成解释外观设计保护正当性理由的任务,这也许是至今世界上仍然存在着多种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理论根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各代表性国家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比较考察。涉及外观设计保护的国际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其成员国应采取何种形式来保护外观设计,因此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于各国国内的立法也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本部分先考察了国际层面上对于外观设计保护的相关规定,然后重点论述了三种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并对之作出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外观设计专门法保护模式更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和外观设计保护要求的结论。第三部分:概述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运行现状以及我国外观设计的多重保护模式。通过分析外观设计的专利法保护和其他辅助性的法律保护,如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等,全面介绍了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现状,也分析了多重保护模式下难以避免的疏漏和冲突问题。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应然性选择。首先,分析了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不足之处;其次对比分析了外观设计专门法保护模式的优越性;最后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