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针对贪污罪在理论上有争议、司法实践上有困惑的几个疑难问题,在一定层次上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文章重点研究六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主要围绕贪污罪主体的认定,在简要介绍了国内外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演变的基础上,有借鉴地提出了贪污罪主体的范围。第二个问题重点研究了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并将其分为公共财物、“礼物”、保险金以及法人财物四种类型,突破了犯罪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的传统理论。第三个问题针对如何理解和判定贪污罪的“非法占有”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判定方法。第四个问题重点阐述了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应有之意和在认定时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第五个问题专门探讨了贪污罪共犯的构成形式、定罪原则,提出了“实行犯决定论”应作为贪污罪共犯的定罪原则的观点,并在这个观点指导下分别就简单的共同贪污犯罪、复杂的共同贪污犯罪和内外勾结的共同贪污犯罪三种形式的定性问题,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地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第六个问题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相关罪名容易混淆的情况提出了相互区分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