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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关系变得越加复杂,第三人利益合同开始出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反复应用。那么作为当事人以外的受益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时,保障自己的利益免遭损失呢?针对这一问题,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已经明确肯定受益第三人的请求权。相比之下,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具体法律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时,便出现了因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各种不同判决,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明确。本文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出发,对我国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结合其历史渊源详细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发展及确立,阐明了其在两大法系理论和司法实践状况,进而对第三人请求权的正当性基础进行分析得出,赋予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对其进行保护,是建立在实现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高交易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基础之上的。并通过对世界各国第三人权利取得依据的学说和立法模式进行阐释和评析,为我国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确立提供理论借鉴。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核心问题,在于其构成要件与效力。受益第三人享有合同请求权,不仅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当事人具有赋予受益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的合意的基础上,还要求受益第三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且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受益第三人基于其履行请求权,不仅享有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而且当债务人延迟履行或拒绝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债务人也可向受益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合同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与抗辩权。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过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未赋予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独立的履行请求权。随着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纠纷增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必将产生一定的混乱。因此,解决我国目前审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明确规定受益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在目前我国未制定民法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对《合同法》第64条进行解释来赋予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亦可在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在民法典债编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原则性规定,赋予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并在合同编的总则中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性原理,分则中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和效力等具体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