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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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用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的一系列交易活动的金融工具。我国自2005年引进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后,数十年的发展使得其规模不断扩大,其中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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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用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的一系列交易活动的金融工具。我国自2005年引进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后,数十年的发展使得其规模不断扩大,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选择以信托模式构建特殊目的载体或许是当下最佳的选择,信托财产具有天然的独立性优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破产隔离功能实为一个硬币的两面,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社会实践中,大多选择特殊目信托之模式而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实为顺理成章。虽然特殊目的信托有其天然独特的优势,但是由于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即在英美法体系下信托制度的基石是一种二元所有制的结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基础为一元所有制,物权的基本原则为一物一权原则,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该项制度时刻意的回避了英美法系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但回避终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两种法系之间的冲突,因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制度之间产生难以避免的障碍与不适。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有数十年的时间,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但由于信托制度是舶来品,在某些领域的规定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冲突、某些法律规范含糊不明,从而使得该项有利于社会融资发展的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因此本文在该种情况下,提出一点自己一些浅显的看法,希望有助于该项金融创新受到更好的规制,更加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本文结构上,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资产证券化中SPV破产隔离概述本部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介绍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框架,包括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以及构成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元素与基本流程;另一方面为引入SPV核心功能和意义——破产隔离,并且对破产隔离机制的基本内涵以及意义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为SPV破产隔离效力的法律解析本部分将针对SPV财产的独立性展开论述。第一,SPV财产独立性的内涵,即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第二,介绍实现SPV财产独立性的方式——真实出售以及特殊目的实体构造。第三部分为SPV破产隔离效力实现当中的障碍本部分首先对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现有的规范,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简要的梳理,然后详细论述我国法律法规在“真实出售”、“有效创设特殊目的信托”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影响SPV破产隔离功能发挥的障碍。第四部分为完善SPV破产隔离制度的建议本部分将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我国法律现阶段存在的,影响破产隔离实现的障碍的有关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例如,完善特殊目的信托制度,通过确立特殊目的信托法律主体资格、完善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限制传统规则的适用等方式来使得特殊目的信托更好的发挥破产隔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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