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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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型经济业态的发展和投资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使世界经济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一方面,与传统的公司相比,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新型经济组织正在发展成为强大的商业领域,互联网公司扩张速度惊人,市场价值也在迅速增长。目前,我国新型经济公司的市值规模位居全球第二,许多公司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打造自身优势,发展“互联网+”经济。另一方面,创业投资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受到了股权投资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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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型经济业态的发展和投资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使世界经济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一方面,与传统的公司相比,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新型经济组织正在发展成为强大的商业领域,互联网公司扩张速度惊人,市场价值也在迅速增长。目前,我国新型经济公司的市值规模位居全球第二,许多公司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打造自身优势,发展“互联网+”经济。另一方面,创业投资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受到了股权投资市场的广泛欢迎。新型经济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频繁地向市场公开融资,虽然这样做会带来大量的投资,但也会导致股权分布零散、表决权受到稀释、控制权分散,一旦公司决定上市,甚至会严重地影响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和表决权,这对大部分公司创始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应当按照“同股同权”“一股一票”的原则,即股东按照所持股份享有相同比例的表决权与分红权,从而参与公司事务的表决投票与获取相应的收益。显然,当公司创始人因所持股份比例的下降而导致表决权受到稀释时,“同股同权”不利于保障他们对公司的控制,这促使公司的经营方式改革,双重股权结构由此诞生。双重股权结构是“同股不同权”的体现,通过对公司创始人与市场投资者或公司核心员工各自享有的表决权与分红权进行分配,使公司创始人拥有更多的表决权,而市场投资者或核心员工则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股份获取相应的利润,这不仅可以保证公司扩大规模、获取融资、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可以防止公司创始人、管理者的表决权被分散,保障投资者在公司发展中持续获取收益。虽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允许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但该制度仍待完善,许多专家、学者和市场投资者都对该制度有着不同的意见,针对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与弊端展开了论述。本文通过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域外实践参考分析,在我国当下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初步阶段,就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完善提供一些建议。在结构安排上,本文基于上述思路形成了后述论述结构。第一部分为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及其形式。从双重股权结构的含义入手,对比特别表决权股与普通股之间的区别。明确双重股权结构中不同表决权股的特点,对不同表决权股的权利主体、内容以及转让条件进行分析,并阐述双重股权结构的多种形式。第二部分为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及制度评析。首先,从公司法和经济法等不同法律角度出发,梳理双重股权结构与法的多种价值取向、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投资者偏好理论的相关联系,探索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基础。其次,根据双重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具体运用,辩证地分析双重股权结构的实践影响。一方面,肯定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如稳固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满足不同投资主体的偏好等。另一方面,分析双重股权结构的风险,如损害普通股股东权益、弱化公司监督机制等方面。第三部分为我国双重股权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对我国双重股权结构法律制度进行简要梳理,厘清我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背后的立法逻辑和规制重点。其次,通过梳理我国就双重股权结构的创新性实践,了解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发展的现状。重点关注赴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就双重股权结构的尝试,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实践优势有更深的认识。最后,根据我国双重股权结构的立法现状和具体实践,提出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为双重股权结构的域外经验。在已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国家和地区中,选取已有长期实践历史的美国作为发达资本市场代表,有短期实践经历的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作为新兴资本市场代表,分析双重股权结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史、具体制度设计以及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配套制度,为健全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的配套机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第五部分为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参考域外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资本市场的环境,针对我国双重股权结构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为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使双重股权结构更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需要。一方面,完善我国《公司法》第103条、131条对不同表决权股的规定,避免与科创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相互冲突。另一方面,扩大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应用的交易市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同时,细化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不同表决权股转换的具体规定,补充独立董事对双重股权结构的监督义务,健全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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