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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中是前所未有的,然而我国的环境污染也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各种环境问题表面上是由于工业生产污染而造成,但是从根源上来看,还是一个政府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而监督和管理的不到位,又与缺少必要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是密不可分的。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仍然主要是风暴式的、随意性的,这样就直接导致了问责结果的不公正。而我国的环境问题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污染和破坏十分严重,因此应当强化环境保护机关的责任,构建与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高票通过,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加强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完善了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保护了公众的环境权益。因此,这部环境保护法也被称为了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对国内现有的环境质量现状的分析,联系到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对国外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经验与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寻求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路径。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组成,正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保护行政问责之概述。通过对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以及分类,来研究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分析,以进一步研究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第二部分是我国构建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部分从构建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是改善环境问题与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以及履行国际责任的必然趋势三个方面展开。第三部分是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包括:1.主体方面,注重同体问责,而轻视异体问责;2.客体方面,对象不明,范围狭窄;3.法律方面,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4.思想方面,问责的意识淡薄;5.信息公开方面,信息公开机制缺失。第四部分是构建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该部分包含:1.建立多元化的环境问责机制;2.理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3.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4.思想上转变问责的意识;5.加强信息公开机制的建设。当前,我国环境问题频发,建立与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是大势所趋,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我国构建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的必要性及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构建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推进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