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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旅游历史和丰富旅游文化资源的旅游大国,然而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却越来越多。就目前我国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来看,发生机率最高、情况最复杂的要属旅游者和旅游承办人之间的消费争议了。主要是由于旅游合同立法的缺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再次,在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在旅游合同中由旅游承办人独自提供全部服务是不现实的,因此通常是将旅游合同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分给其他旅游辅助人来完成,在旅游者遭受损害后,谁将为旅游者的损失负责值得思考。虽然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不光有旅游承办人的违约责任问题,还包括旅游者的违约等问题,但其实由于旅游者的弱势地位,旅游承办人对旅游者的违约才应该是旅游合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因而,从旅游承办人的责任视角,来研究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将分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绪论中简单分析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带来了司法上的问题。第二部分,旅游合同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本文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主要针对狭义旅游合同。在这部分还有一个概念值得探讨,那就是旅游合同的性质问题,对于目前的几种主要学说,分析其利弊,本文认为旅游合同应该是一类新型的合同,不应该归于目前的任何一类有名合同中。第三部分,在各种旅游方式中,最为普遍的是旅游者与旅游承办人签订旅游合同的形式,从而在旅游者和旅游承办人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首先分析了旅游合同的主体,除了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在旅游合同中还有一类特殊的辅助人,这些其他辅助人是极易引发旅游者与旅游承办人的违约责任纠纷,该如何适当处理这类纠纷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同时法律还应该对于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详尽规定,这是解决旅游合同违约纠纷的法律依据所在。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核心,明确了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性质,讨论了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应该采取的归责原则,从而引出违约责任的认定、责任的承担形式和免责事由。第五部分,前面在介绍旅游者的权益中提及了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因为旅游合同的特殊特征,加之目前国外国内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精神损害的讨论,笔者将这部分专门列为一章进行详尽说明。第六部分,有了以上的介绍,最后一章当然是要完善我国旅游合同的违约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旅游基本法,因此就更没有关于旅游合同违约制度的相关具体规定,在结合前面介绍的内容,笔者建议旅游合同应该有名化,从而提出了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