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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民法重要的制度之一。但是我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学术界以及实践中对此问题多有争执,但是已经基本达成一致观点即不当得利四大要件中一方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导致他人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三大要件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争执的焦点在于在不当得利关系中受益方获得利益是否存在合法依据这一法律要件因素应该由诉讼哪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章概述了不当得利的四大要件,第二章对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即大陆法学系的法律要件学说和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进行描述,第三章说明了我国目前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包括在实践中以及学术界的分歧,一部分学者赞同“有无合法根据”这点应当由原告举证,部分学者赞同应当由被告举证。第四章在综合了学术界双方观点的基础上综合其长处,创新提出应当结合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来分不同情况来确定“有无合法依据”这一要件的责任分配方式。由于我国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以“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为主,对具体法律行为没有规定,所以借鉴域外的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对研究我国这方面的制度多有益处。在综合学术界两大观点的亮点之处再借鉴域外对于不当得利研究的优秀成果,总结出较合理的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根据不当得利的种类来划分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办法。在大部分情况下,即给付型不当得利和由受损人自己引起的不当得利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要件分类说,由主张权利方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侵权引起的不当得利情形中,依据政策、盖然性、证据持有等若干分配要素的综合性考量,为了使双方承担的举证责任不至于陷入不可能境地,基于避免显失公平的考虑,也要适当运用利益衡量说,将受益方获得利益是否存在合法依据这一法律要件转由被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即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