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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人类生存困境是当今世界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面对日益严重的“现代性危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循环经济代表的生态工业园是其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分。2001年8月14日,广西贵港生态工业(制糖)建设示范园区作为我国第一个生态工业园区被批准建设之后,一大批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被相继批准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对生态工业园区相关方面的研究,我国学界多从自然科学领域展开。从社会科学领域,特别是以法学视角研究生态工业园区的成果不多,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视角的研究成果,笔者的目力所及,迄今为止仍没有什么力作。所以,进行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加强其在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环境管理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的要求也就显得十分迫切。
目前,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使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初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包括两个部分,即环境立法中与生态工业园区发展相关部分和生态工业园区专门性立法中环境资源立法部分,前者为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的一般性立法,后者为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的专门性立法。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的一般性立法部分存在立法理念滞后,未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立法理念;“个源控制”、“末端控制”和“指令性控制”污染控制模式与生态工业理念和生态工业园区的理念和运行原理不符;环境成本内部化机制不健全,不能引导园区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和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部分法律制度不合理,有碍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长远发展。同时,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的专门性立法部分也存在立法进程严重的滞后、立法缺乏总体设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不配套,以及具体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毋庸置疑,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与缺陷,直接影响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的质量和可实施性,最终影响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的长远发展。本文拟在分析评估我国现行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提出建议。
在本研究过程中,笔者采用了以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为依托,以自然科学为背景,以生态观念为指导的边缘性学科的研究方向。在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上,试图运用注释法学的方法,通过一定理论分析后,对现实的生态工业园区环境立法问题进行更客观的论证、推导和评价。在研究具体法律制度时,试图秉承定性地诠释这一研究法律条文的传统习惯,并在一定程度上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