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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作为公司法中股东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工具,实质上是把双刃剑----既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亦可能成为股东滥用权利展开滥诉的工具,而由此衍生出的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就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在2005年的新《公司法》中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同时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也做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还不够成熟,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也不够详尽,前置程序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运用价值分析法,探讨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中的各程序阶段设置的实然和应然,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在分析和讨论国外发达的立法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一套适用于我国国情的较为完备的前置程序制度。本文的整体思路是按照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流程,包括前置程序的申请、受理、审查作为文章的大体结构,进而对各流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详尽的探讨和分析。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释义介绍,主要是由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起源阐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价值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而为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构建打下理论基础,同时也通过分析来进一步详尽阐明前置程序存在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实质解析。此部分主要阐述的是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启动开端,即前置程序的申请程序,此程序除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豁免,而在其他情形下都属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必经程序。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前置程序的申请主体、申请的理由、申请的形式以及申请的法律效力。第三部分笔者分析关于前置程序的受理,主要用以解决当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申请时,由谁代表公司进行受理的问题。美国立法的受理主体有董事会和特别诉讼委员会,日本基于较为成熟的监察制度,对前置程序受理机关的设置为监事会或者在没有监事时的股东大会。笔者在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前置程序的受理机关,第三人侵权时的受理顺序,以及独立诉讼委员会在我国的适用空间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公司机关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申请进行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的程序规定。笔者首先讨论关于审查期限的设置,从审查期限设置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对我国规定审查期限为30日是否合理进行讨论。其次笔者对商业判断规则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运用进行了探讨,最后分析了公司机关进行审查后可能出现的几种结果,并对公司决定是否具有阻却诉讼的效力进行了详尽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