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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四媒介”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版权侵权的一些新方式不断涌现。为应对网络新技术对版权保护的挑战,“伞形解决方案”要求各成员国对网络版权实施保护。美国采用解释原有发行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的方式为网络传输过程中的版权作品提供保护,而我国则是通过创设新的专有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版权。类型化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网络版权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路。比较研究可以促使相关网络版权案件的司法裁决具有更充分的法理依据,从而增强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网络版权侵权例外与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都可成为网络版权侵权的抗辩理由。版权侵权例外制度设立宗旨在于使网络版权保护和公众利益达到某种动态的平衡。两国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差别是由两国价值取向的差异所决定的。在两国网络版权法律救济外在特征方面,美国主要侧重于民事救济,而对版权所有者提供的行政救济极其有限。两国版权侵权救济制度框架以及功能实效有同有异。在借鉴美国网络版权法律救济制度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网络版权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应加大我国网络版权民事救济的力度,完善网络版权的法律救济体系。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满足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而网络版权侵权制度,必须在两者之间追求一种动态平衡的语境下进行构建。在“因特网公约”与TRIPs协定的视角下,以比较研究为主要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通过解读网络版权侵权制度的相关理论以及立法例,同时剖析典型的司法案例或判例,对网络版权侵权制度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依照这种路径,以法律文本研究为基础,立足中国国情,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角度审视两国网络版权法律实践,并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