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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以灵活、快捷、经济、保密等特点而倍受人们的青睐,日益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国际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监督,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在如何科学构建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问题上,仍有可探讨的空间。本文选取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作为视角进行研究,通过理论探讨和对各国国内立法及国际立法的比较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现行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为此,本文共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是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概述。首先将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界定在“狭义”的范围内,即专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而不包括支持和协助。并将其与商事仲裁监督的概念进行比较,进而分析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在整个商事仲裁监督制度中的地位,是一种既不可少但又是辅助的地位。同时归纳出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具有事后性、被动性和程序性的特点。第二章是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必要性的思考。通过考察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可看出,司法监督仲裁是历史的客观选择,有其哲学依据和法理依据。另外,商事仲裁公正、效益的价值目标、商事仲裁契约性的基本属性以及该制度本身的局限性,都决定了商事仲裁需要司法的适度监督。第三章是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探讨。通过对“全面监督论”和“程序监督论”这两种司法监督模式的评析和对各国国内立法及国际立法的比较,得出“程序监督模式”更符合法理,是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发展趋势的结论,并用于指导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完善,包括对司法监督模式和具体的司法监督内容的完善。第四章是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方式的探讨。本章从司法介入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谈起,比较研究了各国司法监督仲裁的方式及其特点,最后对我国立法的现状和完善提出建议,即以减少司法对仲裁的干预、推迟司法介入仲裁的时间为原则,从完善各种司法监督方式本身以及协调它们之间的矛盾入手,建立能更好的服务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内容,并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仲裁司法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