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起着关键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案件事实,其说理的规范和标准理应受到重视。就案件事实的概念来讲,其具有复合性,建立在再现事实、证据事实和裁判事实的基础之上;就案件事实的形成来讲,其具有复杂性,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在证据的基础上经过不同主体的客观陈述以及法官的评价判断建构而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事实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案件事实是一份判决书的起点,其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案件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的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对案件事实形成一种误解,认为案件事实就是将诉讼当事人的意见以及证据简单罗列在裁判文书中,案件事实说理过程也更加倾向于形式化和模板化,证据本身分析不到位、证据链条之间的相互印证说理不充分,案件争议焦点认定缺失,论证缺乏针对性,证据和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事实和法律规则之间衔接不恰当等都是目前我国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通过证据直接进行事实认定,得出裁判结论,将庭审过程中的论辩情况进行铺陈性的介绍,既是对司法程序的不尊重,也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导致最终司法裁判的作出存在随意性,不充分、不详细的说理为司法错误埋下隐患,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因此,构建裁判文书中案件事实说理的规范化标准具有紧迫性,也有必要性。事实上,案件事实远比我们所想的要复杂的多。案件事实说理规范化标准的建构需要从理论层面和技术层面分别进行,就理论层面而言,主要是为技术层面的操作提供一种方向和指导。首先,因为案件事实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案件事实说理的过程也是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因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是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证据,以此为基础确定的证据学标准,目的在于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即能够实现证据和事实之间的相互印证;其次,案件事实说理的过程是一个讲究技巧的过程,说理并不意味着篇幅越长越好,也并不意味着细节越多越好,说理的目的在于能够对受众进行有效说服,所以,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修辞学标准在于增强案件事实说理的说服有效性;再次,案件事实来源于客观事实,案件事实说理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将过去发生的事实再次呈现在文书当中,因此说理的过程也是一个叙事的过程,所形成的事实应当不存在令人费解的矛盾,即实现叙事融贯性;最终所有这些标准的提出都是为了从说理的整体上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理论层面的规范性标准关键还要贯彻到具体的技术操作中;就技术层面而言,一方面,在证据说理过程中,确保审判的实质性,详细说明举证质证的情况,恰当运用证据规则和司法证明方法,尤其是谨慎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推定方法,确保进入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证据的有效性,实现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充分阐明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另一方面,在事实认定说理的过程中,准确认定案件争议焦点,使说理更具有针对性;在间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时,确保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最终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的法律规则中,建立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的衔接性说理,实现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充分发挥法官的主体作用,有选择地再现法官心证的过程,在理论和技术的统一规范下,追求案件事实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