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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免费内容+广告”的商业模式逐渐成为视频网站盈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不少视频网站经营者投放的广告质低量多,屏蔽广告成为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广告屏蔽功能诞生之时便引起了视频网站的恐慌与反感,于是开始出现大量视频网站经营者诉广告屏蔽商的案件。然而,我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裁判颇具争议,通过对其进行实证研究,指出司法裁判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竞争自由保护的理念认识不到位,对干预市场竞争的边界不明晰,故从法理基础的角度理清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思路,进一步明确利益衡量认定范式,对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分别予以单独考量并权衡,根据利益衡量结果认定广告屏蔽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面对较为新型的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我国法院在对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认定时,往往遵从传统侵权法中适用的权利侵害认定范式,这种保护竞争者的逻辑使得法院陷入将竞争关系作为必要前提的桎梏中,并将“免费内容+广告”的商业模式或由其产生的利益予以权利化保护,此外,对在先竞争者利益的过度保护也造成了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忽视,导致利益考量不均衡。
从根本上而言,在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认定中,司法裁判对其干预市场竞争的边界认识不明,导致未能秉持尊重竞争自由的谦抑理念,从而采取权利侵害的认定范式,侵害个人行为自决性,替代市场自由选择。而利益衡量认定范式符合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和精神,主张对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单独考量并权衡,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对竞争自由的维护。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由权利侵害认定范式向利益衡量认定范式的嬗变。
根据利益衡量认定范式,在对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认定中,应根据多重利益的单独考量和权衡结果,再决定是否将该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首先,应对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充分而独立的利益考量,在广告屏蔽行为中,竞争者利益主要体现为作为在先竞争者的视频网站经营者的竞争自由,以及作为潜在竞争者的广告屏蔽商的竞争自由;消费者利益则主要体现为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实现,从而使其决策自由不受扭曲;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在社会公众基于不受扭曲的竞争获得的一般利益方面,主要表现为是否促进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活力。其次,当三种利益存在不同指向时,需要进行利益权衡,而利益权衡最有效的工具便是比例原则,运用比例原则对广告屏蔽行为不正当性进行认定时,需要按照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原则的顺序依次进行判断,对于不符合任一子原则要求的行为均应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面对较为新型的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我国法院在对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认定时,往往遵从传统侵权法中适用的权利侵害认定范式,这种保护竞争者的逻辑使得法院陷入将竞争关系作为必要前提的桎梏中,并将“免费内容+广告”的商业模式或由其产生的利益予以权利化保护,此外,对在先竞争者利益的过度保护也造成了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忽视,导致利益考量不均衡。
从根本上而言,在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认定中,司法裁判对其干预市场竞争的边界认识不明,导致未能秉持尊重竞争自由的谦抑理念,从而采取权利侵害的认定范式,侵害个人行为自决性,替代市场自由选择。而利益衡量认定范式符合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和精神,主张对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单独考量并权衡,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对竞争自由的维护。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由权利侵害认定范式向利益衡量认定范式的嬗变。
根据利益衡量认定范式,在对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认定中,应根据多重利益的单独考量和权衡结果,再决定是否将该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首先,应对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充分而独立的利益考量,在广告屏蔽行为中,竞争者利益主要体现为作为在先竞争者的视频网站经营者的竞争自由,以及作为潜在竞争者的广告屏蔽商的竞争自由;消费者利益则主要体现为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实现,从而使其决策自由不受扭曲;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在社会公众基于不受扭曲的竞争获得的一般利益方面,主要表现为是否促进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活力。其次,当三种利益存在不同指向时,需要进行利益权衡,而利益权衡最有效的工具便是比例原则,运用比例原则对广告屏蔽行为不正当性进行认定时,需要按照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原则的顺序依次进行判断,对于不符合任一子原则要求的行为均应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