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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契约因事实过程的完成而成立,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再所不问,其本质在于通过对契约自由之限制,达到合同正义之目的。新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契约。本文通过比较和类型研究的方法,阐明事实契约的产生和发展,厘清事实契约与相邻概念的区别,明晰事实契约的概念,在以基础之上分析事实契约不同于传统契约效力上的特殊性,探讨事实契约准用传统契约规范之基础,并对传统事实契约的分类进行评价,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对事实进行类型化。以弥补该条对事实契约论述角度的不全面以及对事实契约规定过于笼统导致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和可操作性低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