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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庞大,如何从法律层面进行监督,通过制度保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监管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本文提出参照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公益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将公益诉讼引入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中,构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2009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填补了我国国有资产立法的空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现行的国资法主要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也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正如李曙光教授所说:“国资法最大的问题还是实施问题。”国资法已经对国有资产监管中许多实体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研究构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了促进国资法的实施,从程序法角度加强国资法的操作性,进而更好地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本文基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保护经营性国有资产安全的目的,认为应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全文共分为四章,分别是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认识、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概况及法律监管现状、构建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其中,第一章介绍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分析公益诉讼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理解和把握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涵义,探讨公益诉讼制度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中的制度价值,是全文论述的逻辑起点。第二章着重介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概况及其法律监管现状,通过对相关数据和实例的分析和把握,结合前文所述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为后文探讨我国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奠定基础。第三章重点阐述了构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结合公益诉讼在国资监管中的功能,提出当前形势下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其次,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并指出了可能面临的诉权滥用等问题。第四章提出了构建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措施:一是分析界定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二是从诉讼主体的角度,建议设定以检察机关为主,社会团体和公民为补充的诉讼主体模式;三是对具体的程序框架提出几点设想,包括设定诉讼前置审查程序、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采取倾斜性的诉讼费用支付方式、建立公益诉讼奖励制度等;四是对如何防范诉权滥用问题,提出建立案件审查制度等对策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公益诉讼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法律监管实际情况,提出构建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