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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合法性概念的规定是从交往理性和商谈哲学的理论基础出发的。这种规定超越了历史上的各种形式主义、客观主义、实证主义和规范主义的规定。其商谈论合法性理论主要体现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一书中。商谈论的合法性包括法的合法性和政治的合法性。法的合法性的内涵是在以下几层区别中彰显出来的:(1)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区别;(2)经验有效性、规范有效性、合法律性与合法性的区别;(3)合道德性、合程序性与合法性的区别。在对政治合法性的内涵进行规定时,他同样反对做纯粹客观主义或者规范主义的理解,而强调一种新的规范主义的理解——商谈论的政治合法性。
哈贝马斯关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危机的思想,广泛分布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合法化危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等著述中。笔者在广泛整理的基础上将其概括为三种合法性危机。(1)由于资产阶级形式法转变为实质化的福利法,因此打破了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的平衡,导致了私人自主的湮没;(2)由于政治变得科学化、技术化,制度框架与目的理性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导致了文化生活世界的物化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非政治化;(3)由于现代福利国家变成了一个自我编程的行政王国,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分权逻辑被打破,政国家主要将任务定为系统整合而不是社会整合。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对合法性的建构重要意义。要理解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内涵的规定,必须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观念史(理论史)进行梳理。在哈贝马斯之前,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穆勒、托克维尔、杜威的、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阿伦特都曾对公共领域进行过研究。在笔者看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内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公共领域是私人生活世界的公共表达和批判空间,(2)公共领域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预警装置和共振板;(3)公共领域是一种新型的市民社会。以前也有学者探讨过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对合法性建构的意义,但是由于没有针对合法性危机来讲,因此显得过于抽象。笔者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的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政治方面,公共领域可以对政治上层建筑进行规范性建构,可以使社会政治问题变得问题化,在政治系统面前形成一定的声势,进而给政治系统形成决策压力。(2)法律方面,公共领域可以通过公共论坛、公共理性消解实质化福利法的家长主义作风。公共领域与商谈论民主,超越了以政治系统为中心的自由主义人民主权理论和以伦理共同体生活为中心的共和主义人民主权理论,形成一种新型的人民主权理论。
哈贝马斯商谈论合法性理论必须放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野中予以评判。马克思在对合法性问题进行研究时强调:必须以客观物质利益关系为基础;合法性其实是看政治或者法是否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文化的发展程度。用哈贝马斯合法性的理论关照中国现代化过程,我们发现现代中国的合法性样态依次经历了革命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和民主合法性这三种。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合法性,必须大力培育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关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危机的思想,广泛分布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合法化危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等著述中。笔者在广泛整理的基础上将其概括为三种合法性危机。(1)由于资产阶级形式法转变为实质化的福利法,因此打破了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的平衡,导致了私人自主的湮没;(2)由于政治变得科学化、技术化,制度框架与目的理性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导致了文化生活世界的物化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非政治化;(3)由于现代福利国家变成了一个自我编程的行政王国,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分权逻辑被打破,政国家主要将任务定为系统整合而不是社会整合。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对合法性的建构重要意义。要理解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内涵的规定,必须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观念史(理论史)进行梳理。在哈贝马斯之前,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穆勒、托克维尔、杜威的、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阿伦特都曾对公共领域进行过研究。在笔者看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内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公共领域是私人生活世界的公共表达和批判空间,(2)公共领域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预警装置和共振板;(3)公共领域是一种新型的市民社会。以前也有学者探讨过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对合法性建构的意义,但是由于没有针对合法性危机来讲,因此显得过于抽象。笔者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的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政治方面,公共领域可以对政治上层建筑进行规范性建构,可以使社会政治问题变得问题化,在政治系统面前形成一定的声势,进而给政治系统形成决策压力。(2)法律方面,公共领域可以通过公共论坛、公共理性消解实质化福利法的家长主义作风。公共领域与商谈论民主,超越了以政治系统为中心的自由主义人民主权理论和以伦理共同体生活为中心的共和主义人民主权理论,形成一种新型的人民主权理论。
哈贝马斯商谈论合法性理论必须放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野中予以评判。马克思在对合法性问题进行研究时强调:必须以客观物质利益关系为基础;合法性其实是看政治或者法是否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文化的发展程度。用哈贝马斯合法性的理论关照中国现代化过程,我们发现现代中国的合法性样态依次经历了革命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和民主合法性这三种。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合法性,必须大力培育公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