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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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人口具有老龄化的特征,老年人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并将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保持较大增量。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跟不上人口老龄化速度,现阶段我国的养老模式仍以家庭赡养为主,这决定了赡养功能的实现更多地依赖各家庭中赡养人赡养义务的履行。在多子女家庭中,数个赡养人共同分担赡养义务,与独生子女家庭相比,各赡养人承担的养老压力相对较小。然而反观近几年,在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就赡养费而发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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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人口具有老龄化的特征,老年人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并将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保持较大增量。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跟不上人口老龄化速度,现阶段我国的养老模式仍以家庭赡养为主,这决定了赡养功能的实现更多地依赖各家庭中赡养人赡养义务的履行。在多子女家庭中,数个赡养人共同分担赡养义务,与独生子女家庭相比,各赡养人承担的养老压力相对较小。然而反观近几年,在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就赡养费而发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赡养人向其他赡养人追偿赡养费份额的案件与日俱增。目前,我国对于赡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赡养费份额求偿权仍有争议。本文在使用案例计量分析方法对相关案例的审理情况、裁判路径进行计量分析与可视化呈现的基础上,整理我国学界对于赡养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赡养费份额求偿权的不同观点,为后文论证赡养人享有赡养费份额求偿权打下基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典型的赡养费份额求偿案件,归纳涉案争议焦点,并进一步引出相关案例的常见争点,以确定后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逐层剖析赡养关系、赡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成立法定之债,当赡养人为多数人时,便成立多数人之债。由于在基本认知上存在“以应然取代实然”、“将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相混同”的认识错误,我国当前以认定赡养人按份承担赡养义务为主要处理路径。但基于成立要件以及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考量,本文认为赡养人之间成立连带债务关系。第三部分先从法律关系、公平价值、法律目的与国内外经验的角度出发,论证赡养费份额求偿权有其成立基础与价值,接着从概念、性质、行使等方面介绍赡养费份额求偿权。赡养费份额求偿权是赡养人因给付的赡养费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而享有的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赡养人求偿的权利,是独立于赡养费给付请求权的新债权,其行使受例外条件的限制。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情,为合理构建赡养费份额求偿制度提出建议,并回应开篇案例,提出解决路径。构建赡养费份额求偿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三方面:一、鉴于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界定赡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未赋予赡养人赡养费份额求偿权,故应完善立法,在《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增添相关规定。二、在赡养费份额求偿权的司法适用中,应肯定赡养人在赡养费份额求偿案件中的适格原告地位;应适用诉讼时效;应以赡养费的范围为限来确定赡养费份额求偿权的求偿范围,并将未经其他赡养人同意的非必要费用支出排除在求偿范围外。三、当赡养费份额求偿权与赡养协议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有效的赡养协议;赡养协议无效时,依据赡养费份额求偿权的路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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