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大量的货物买卖合同以CIF价格签订,与此同时,CIF术语下的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也屡见不鲜,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与否往往是这些案件纠纷的关键点。本文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案”出发,围绕CIF术语下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这一个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相关基础知识介绍。该部分主要介绍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相关的基础知识,其中包括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概念与法律规定、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设立的目的与意义,以及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构成要件等。第二部分:案情简介。该部分在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提出该案的总争议焦点为:保险人是否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总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提出认定保险人是否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需要判断三个具体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问题一:风险负担与保险利益移转之间的关系。在介绍学术界与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的不同看法的前提下,结合相关文献,主张应当以实际遭受损失作为判断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准。在此基础上,介绍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并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分析问题二:实际受损的托运人对承运人是否享有索赔权。在介绍学术界与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的不同看法的前提下,结合相关文献,主张实际遭受损失的托运人对承运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介绍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并进行了评析。第五部分:分析问题三:是否应当对保险合同做实质性的审查。在介绍学术界与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的不同看法的前提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在审理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时不应当实质性审查海上保险合同。在此基础上,介绍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并进行了评析。最后,得出本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