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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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吸取前述立法之经验,在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更新了相关规定。自2003年确立以来就存在许多争议,在国外许多法律规定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定位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时,我国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规定为补充责任,在这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与社会价值值得我们去深思。但由于法条规定的表述较为简洁,以至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此规定的适用因为理解不同而存在一些争议,因此本文结合立法背景与发展趋势等来分析法条的内核,合理解释其含义,以此来实现立法与司法的有机统一,合理明确法条含义与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实现个案正义。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一部分:论文引言。主要包括该选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创新点。
  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选题的基本理论,一方面就安全保障人补充责任进行界定,尤其是它的含义、特征;另一方面从民法学、经济法学加之以社会学不同的三个角度深挖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针对的是选题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民法典》中的规定受到之前的影响,缺少对于此部分的细致规定,学术理论争论多年至今也未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律规定,总结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适用范围窄、义务不明确、“相应的”如何解释相应的补充责任等问题。
  第四部分:针对域外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制度借鉴。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相关的制度规定,归纳总结出域外优秀立法经验中有广泛的责任主体范围、严格的过错程度考察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之适用,以期吸收优秀立法经验,推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制度发展。
  第五部分: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该种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建议。尤其是对于扩大义务主体的适用范围、明确义务的认定标准、增加确定责任的考量因素,在救济机制的完善上,以追偿权来源基础的角度出发提出追偿权如何行使的具体规则,分析提出相应这一限定词是何含义,构造更合理更全面的制度体系,来实现安全保障义务人、第三人与受害者三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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