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及其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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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科技的发展带动社会的进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作为专利法的重要部分,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专利纠纷维权过程漫长,证据难以收集,胜诉后的赔偿金额低,维权成本又极其高等问题亟需解决。厘清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宣告间的问题以及循环诉讼等问题是关键。专利无效纠纷案件的审理速度应该加快提升,做到每一个案件都能快速解决,不让循环诉讼成为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绊脚石。本文从专利无效的后果及救济的角度出发做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关于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局限性,文章从我国当前的专利无效的后果入手,探求专利无效后果溯及力的问题、涉及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以及专利无效制度中审核周期长、审核机关不明确的问题,试图解决专利无效的救济途径中循环诉讼问题频发,耗时长,行政与司法救济相冲突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如需彻底解决,任重道远,域外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及其救济制度的规定可以避免我们少走弯路。
  关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在中国现有专利无效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德国及日本不同时期有关专利无效后果及其救济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其中包括美国、德国及日本一些学者对待专利无效的不同态度,专利无效制度不同时期的不同内容以及相关完善措施,专利无效救济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救济方法。在对比分析中,深入研究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及救济制度,合理吸收借鉴域外的经验启示。
  关于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明确专利无效宣告的审核机关,做到专事专管,减少当事人的负担,进而缩短审核周期。其次,逐步提高对溯及力立法安排的合理性,尽量细化各种例外情况,对何为“恶意”的情况进行明确。最后,区别处理因专利无效后涉及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让公平公正原则贯彻到底。对于专利无效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可以授予法院对专利权效力的司法变更权,真正形成“司法终局”的局面。亦可以明确专利无效案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定位的选择,对于二者交叉的案件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快速使专利无效救济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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