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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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的类型也日趋多样,基于财产人们不仅可以获得现实利益,也可以获得可得利益。在民事主体的可得利益损失遭受损害时,此项损失能否以及如何获得侵权法上的赔偿更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是民法的应有之义,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财产损害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对可得利益损失予以侵权法上的赔偿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和充实财产权益的赔偿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上,针对侵害财产权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因此,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构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为中心,通过分析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运用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对我国可得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及其法律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进行界定,并从可得利益损失国内外的不同理解出发,认为可得利益损失与间接损失相等同,即系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致使未来确定的财产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失。根据概念进而推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财产性、未来性、确定性的特征和可得利益损失的不同类型。并阐述了可得利益损失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的区别。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阐述目前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明确规定主要有《农业法》、《种子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损害和机动车损害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这些立法都只从特定的领域支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并不具有普遍的可适用性,存在一定的不足,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再次,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法院对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在可赔偿性认识不统一、赔偿的条件不统一和计算标准不统一。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可得利益损失的正当性及其限制。通过理论基础、国外立法借鉴和法律解释方法三个维度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正当性进行分析,认为可得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当为我国民法所承认。同时,由于可得利益损失具有未来性、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完全赔偿原则易导致个案的不公等情况,在赔偿时也必须通过确立严格的赔偿条件、探索完全赔偿原则在个案中适用的例外等方式进行限制。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条件。首先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以“合理确定性”为赔偿标准,并结合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典型可得利益损失对该标准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其次,将因果关系作为赔偿范围的标准。最后,选取了纯粹经济损失利益与机会损失进行单独的论证。
  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方面,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方面,采取公式法等四种计算方式;在可得利益损失基准时方面,应当以口头辩论终结说为基础作为基准时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量化。最后还应以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原则进行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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