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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无因管理是借鉴私法上无因管理制度形成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主动协助或替代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责任,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其中最典型的是见义勇为。公民在实施公法上无因管理时所受到的损害因现行法律的救济制度存在缺陷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济。针对这个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现有的救济制度的缺陷和借鉴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和经验,构建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救济制度——公法上无因管理之行政补偿。文章主要分为五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以举例的方式阐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公法上无因管理,并以此为基础探究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法律概念。第一章介绍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类型,并从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对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然后通过对公法上无因管理和私法上无因管理的比较加深对其内涵的理解,最后指出公法上无因管理其本质就是公务协助行为。第二章主要是以见义勇为为例探讨对公法上无因管理的保护,着力于论证见义勇为是一种典型的公法上无因管理,同时指出现行法律制度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所面临的窘境。第三章考察现行法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济制度,分别考察民法上的和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并指出其缺陷所在,并对目前存在的补救措施进行剖析,强调上述救济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没能认识到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由此导致的国家责任的缺位,应由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失进行补偿。第四章是从理论上探讨构建公法上无因管理之行政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行政补偿的概念之争引出将公法上无因管理纳入行政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章在上述四章的基础上构建公法上无因管理之行政补偿制度,这种行政补偿是一种行政法债务关系,其与民法上债务关系不同。笔者试图构建公法上无因管理之行政补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出补偿的原则、标准、方式及程序的制度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