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体育舞蹈在我国的开展已有几十年的时间,逐渐成为我国最受欢迎的体育运动项目之一。经过长时间的推广和发展,体育舞蹈吸收了广大的爱好者,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也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开展模式。同时在国际上体育舞蹈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在体育舞蹈比赛中,选手名次的确定是由体育舞蹈裁判员通过体育舞蹈选手在比赛中的表现以及对手在比赛中的竞技水平发挥做出的综合评定,也就是对选手进行比较评定,而不是对一个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定。与其他表现难美性评分项目相比,体育舞蹈没有科学、完善的评分规则和评分方法,这就导致了体育舞蹈裁判员在评判中出现主观性较强的现象。随着体育舞蹈运动的不断发展,IDSF(国际舞蹈运动联合会)的不断壮大,体育舞蹈曾申请成为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批准。评判规则与评判方法的不科学、不规范是体育舞蹈没有进入奥运会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IDSF 已经在致力于建立一个具有高透明度、公平、公正并且有效的体育舞蹈裁判方法和道德准则。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文献资料、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执裁2009“塘沽杯”第一届国际标准舞(全国)锦标赛暨ISDA(世界华人)国际公开赛的全体裁判员进行调查以及部分比赛项目的评判结果进行客观性分析,试图对影响裁判员客观评判的主要因素进行探究,旨在寻求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合理竞赛方式和评判方法,促进我国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向着更加科学化、公正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