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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赋税,与其社会的经济,人民的生活,有密切的关系,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即是其例。明朝赋税制度始创于洪武时代,经过明初的整顿,尤其是黄册和鱼鳞册的编造,明代的赋役制度基本上走入了正轨,为稳定国家社会和经济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到了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旧的赋役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加之土地关系的变化和人口的大量流散,国家已经失去了征收赋役的基本依据,其财政收入大量减少。为此,自嘉靖十年(1531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白银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在“一条鞭法”改革之前,白银已从非法货币转变为事实上的合法货币,白银货币化在整个社会全面铺开。相应地,白银自然而然地成为税收的工具,并在“一条鞭法”改革中,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赋役征银以后,各省向国家解运时应以一定标准的元宝的形式交纳,所以百姓交纳的散碎银子,必须熔铸成元宝状,而熔铸过程中的损耗即谓之火耗。从法律上讲,火耗是将税款解送中央政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一条鞭法”改革中,将其正式纳入正式的税收体制,第一次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其实,对火耗的征收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是明末地方政府经费的短缺。在明末赋税征收体系中,对征课所得,大部分集中于到京师,存留于地方的较少,从而导致地方财政经费得严重短缺,使得很多行政事务无法有效开展。二是州县官收入开支的不平衡。尽管全部存留经费中包括了官俸一项,然而用于此的数目极小,既不敷生活之需,也不足行政之用。地方经费过低使得所有的官员要勤俭节约。然而,官员要将排场,还需要资助许多亲戚,养活仆人以及伴随官员上任而来的长随等人,实际上不可能有真正的节俭。另外,诸如小规模的赈灾、城市修建、县衙雇佣人手等基本经费的提供也要从存留的经费中支出,这令地方官员除了谋求其他的手段外别无选择,而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加征火耗。明亡清兴,清初统治者在对待征收火耗的问题上发生了变化。顺治、康熙两朝明确反对征收火耗。但是,实际上康熙时期火耗加派之重已是社会上的突出问题。当时就有人提出用火耗来弥补财政亏空的建议,但康熙担心这样会影响地方官员的积极性,得罪地方官,因而没有得到允准,故而未能实行。到了雍正帝时期,民欠、亏空以及官员腐败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统治,成为不得不尽快予以解决的问题。于是火耗的合法化又提到了议事日程,这就促使了雍正时期一项重要的财税改革“火耗归公”。尽管“火耗归公”的概念简单,但它对中国财政管理结构的冲击是巨大的。在官僚体制内部,它为地方官员提供了足够的经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已经制度化的政府腐败。它使得官员有一个可靠的公共支出经费来源,对地方开支进行较为精确的预算并对地方建设工程的予以长期规划。此外,有了收入的保障,地方政府能够把许多服务及公共事务作为自己的职责,而这些在清朝统治前数十年或被忽视或被委于私人。要使火耗归公发挥震慑腐败以及使政府更大程度地参与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做两件事。一是必须保护地方对火耗收入管理的自治,以确保经费的征收和分配的灵活性。二是地方政府必须有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以满足随着经济和人口的增长必然带来的政府服务开支的增长。在雍正以后,这两个条件都不复存在。另外,轻徭薄赋是清初最美之政,到乾隆年间,许多人认为提解火耗相当于变相加赋,与儒家轻徭薄赋以及爱护“子民”的训诫是相违背的。在经过一番争论之后,乾隆帝废除了“火耗归公”政策,“火耗归公”最终失败了。全文分三个部分:一、明末清初税制的总体介绍。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同时随着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工商杂税也在国家赋税体系中占据了相当的地位。在这一部分通过对明清田赋、工商杂税以及赋税立法的介绍,对明清税收制度进行一个总体的概览。二、明末税制中的火耗。火耗是明末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代中叶以后,田赋由税粮改为征银。为了运送方便,官府要把百姓交纳的碎银在高温下熔铸成整块的银两,这样,销熔时就会有所损耗即谓之火耗。在“一条鞭法”改革中,将火耗正式纳入正式的税收体制,第一次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白银用于税收管理,火耗之所由名,加征火耗的原因以及火耗的实际征收情况四个方面的内容。三、清初的税制改革:火耗归公。清初对明朝税制的继承带来了诸如地方官员收支不平衡、政府财政的亏空等一系列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引发了雍正时期的财税改革——火耗归公。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雍正时期火耗归公的原因及其出台过程,火耗归公与养廉之间的内在关系及火耗归公的失败三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