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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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作为性别间暴力的特有形式,对受害人的身心和性权利损害后果严重。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家庭成员曾经遭受或者正持续遭受家庭内性暴力的侵害,基本人身权利需要得进一步的法律救济与保障。家庭内的性暴力受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社会保护法的规制。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自此,公权力与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更加体系化,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将获得进一步保障。我国《反家暴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在该法第二条规定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并没有把性暴力作为单独类型直接纳入进到家庭暴力的范畴。然而,一方面,家庭内的性暴力是性别间暴力的特有形式,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基本人身权利,并且对受害人身心损害后果严重;第二方面,我国家庭内的性暴力或性侵害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以妇女、儿童为主要受害人,这类侵害具有一定隐蔽性,受害人常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第三方面,在社会学、法学、伦理学、医学、流行病学、心理学等学科研究中,已逐渐将性暴力识别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之一;第四方面,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防治家庭暴力采用专门立法模式,普遍将性暴力作为独立的家暴类型,联合国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多份文件均将性暴力明文载入家庭暴力的定义之中,我国也签署加入了其中多份国际文件。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定义的范围之中,对于家庭内性暴力的预防与阻止、受害人救济有着积极意义,也是我国承担国际法律义务的需要,对逐步完善我国社会保护法律体系也能起到促进作用。将“性暴力”作为特定类型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根据相关法条留下的空间,就现阶段而言有两条可行性进路,一是通过法律解释学方法对相应条文进行扩张解释,二是在司法解释和地方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作出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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