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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观罪过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又棘手的问题,是否具有犯罪主观罪过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口供固然有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案情,但对于某些复杂案件来说,己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于是犯罪客观方面和司法经验入手,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等主观要件证明方法来判定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就成为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从犯罪客观方面和经验法则入手证明犯罪主观罪过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机能,体现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两种价值取向的矛盾统一,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证明,使证据规则在司法中具有更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刑事诉讼的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促使司法理念及方式的根本转变。本论文在分析犯罪主观罪过认定困难的基础上,提出犯罪主观要件证明方法,并重点论述我国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三万一千字。第一部分,犯罪主观方面证明概述。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一直是困惑司法人员的一大难题。论文从犯罪主观方面的含义、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含义、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在犯罪证明中的意义和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证明对象、责任和方法共四个方面分析了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是指罪过,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主观方面证明指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在审理中依法向审判机关运用证据阐明犯罪人罪过的活动。此外,文中从实践的指导价值、诉讼价值、控诉、辩护和法院的裁决方面说明了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在犯罪证明中的意义。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证明责任包括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证明责任、被告人的证明责任三个部分。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证明方法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逻辑推理。其中司法认知指法官对于有待认定的事实,在审判中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予以确定,作为裁判的依据的证明方法;推定指出现一个基础事实后,法官依据其经验法则推出对应结论的证明方法;逻辑推理指在司法认证过程中,运用逻辑规律,推导出一定事实或者认识真伪性的证明方法。第二部分,国外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理论与法律适用。在这个部分,笔者对国外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理论与法律适用进行了介绍。这些的内容包括:大陆法系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理论与法律适用;英美法系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理论与法律适用。两大法系关于犯罪主观要件证明的路径都应用了推定,其中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路径是当某一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推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同时也可以推定其具有有责性;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路径是控方只需证明犯罪本体要件存在即可推定犯罪成立,除非辩方提出合法辩护理由。第三部分,我国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本部分分别论述我国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存在的问题;我国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完善;我国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具体适用。文中通过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重视犯罪主观证明,从而草率定案,最终造成冤案错案的例子说明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重要性。在我国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完善部分,论述了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理论依据和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在诉讼各阶段的完善。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理论依据包括哲学、法理学和心理学的依据。犯罪主观罪过虽然是一种心理活动,但其没有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的。从客观方面入手,应用推定、经验法则和司法认知认定犯罪主观的哲学基础主要是客观行为反映其主观,主观是客观行为在头脑中的反映。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的理念、人的理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构成了法理学基础。在应用犯罪主观要件证明方法时,证明的内在机理无不渗透着社会心理法则。最后论述了我国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