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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全力构建和谐的社会,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而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正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住房保障公平的关键在于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改善民生,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而且有助于减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就是指在我国住房的制度政策下,国家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限价房等多样的保障形式,居民根据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以及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的不同情况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的认定体系审核,保障居民能适时调整到所对应标准的住房,而对不符合认定标准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内提供经济可行的退出选择的一系列流程的总和。从主体上看,即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者,准入退出机制的制定者,包含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从客体上看,即保障性住房的受益者,准入退出机制的适用者,一般涵盖了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棚户区居民、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垦区、林区、老少边穷等需要帮扶的群体;从承担载体上看,泛指提供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形式,大体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限价房等四种基本形式。中国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终极价值。政治价值体现在,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满足不同阶层成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削减人们的不满情绪,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经济价值体现在,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能有效调节房产市场泡沫,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起到重要作用;社会价值体现在,有利于有效解决中低收入阶层及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制度落到实处,提高政府的美誉度,赢得民心;终极价值体现在,促进社会主义成员在居住上的公平正义,达到民有所居,从而实现人类的终极价值,使人类彻底解放,让人们自由全面的发展。以长春市为例,对中国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发现从2001年起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尤其是从2007年以来,长春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初步形成了多种保障方式衔接配套、覆盖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目前长春市住房保障方式主要包含: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棚户区改造解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长春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推进体系;坚持政策先行,为保障性住房分配提供健全的制度支撑;坚持质量第一,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分配;坚持建管并理,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建立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抢先抓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面临不少新矛盾和新问题,具体表现为,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有关法规文件中,还存在可以改进的地方;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的具体执行情况,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机制激励制约措施略显不足,配套措施也相对缺乏。为此,第一,要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法律规章,明确界定“低收入”的法律概念,在规章文件的实质内容上,拓宽保障范围;第二,应加大准入与退出的政府监管力度,从房地产、工资、税收、个人银行信用证券投资、人力社保乃至消费领域的管理作多方位审查;第三,建立健全准入与退出的约束机制,必须制定严厉的违规和违法惩罚力度,增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在承租家庭收入、资产等超过规定限额需要退租时,也应采取奖惩结合的办法;第四,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的配套措施,建立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保障性住房准入的基本依据,积极推动房地产登记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调节房产市场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