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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最为直接地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对抗,也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成为司法公正的聚焦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享有的权利,是辩护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和基础。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制度的完善对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控辩平衡、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对制约侦查权力滥用等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致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确,诉讼职能不完善,律师辩护的权利内容不健全,构建律师辩护权的一些基本权利缺失,律师根本无法行使辩护权,律师的辩护变得有名无实,很难真正发挥律师辩护的职能。随着新一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拓展和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厘清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应然内容,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理论基础,考察了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并由此总结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特点及存在问题,最后针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应当具备的诉讼权利进行一一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具体建议。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的立法现状的角度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程序公正、控辩平衡等诉讼理念,很难建立起科学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制度,即使建立了相关制度,如果侦查人员缺乏与该制度相应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最终也不能依法执行。作者呼吁应尽快确立并宣扬这些理念,指导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健全和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制度。该文作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考察分析,认为我国目前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侦查阶段既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权,也没有指定律师辩护权;二是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所必需的一些诉讼权利缺失,存在立法空白。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只享有四项权利,与各国通行做法极不相符,与联合国文件规定相去甚远。亟待立法赋予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会见权、讯问在场权、律师执业豁免权等各项诉讼权利。第二部分考察分析了域外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和我国律师会见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该文作者认为,联合国文件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都规定了律师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但我国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不必要的限制。这样的会见完全被架空,这样的限制更加严重背离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使会见失去了基本意义。为此作者提出了完善和实现律师会见权的具体建议。第三部分考察分析了域外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论证了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作者建议,在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赋予律师与侦查机关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强化辩护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权制度。第四部分考察分析了域外关于律师在场权的规定。作者选择了一些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国际文件的规定,论证了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必要性,作者提出了建立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构想和健全律师在场权制度的保障措施。第五部分考察分析了域外关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规定及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作者提出了修改《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豁免权;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等措施,以保障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