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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取与其投资相应的利润,股利是股东获得收益的重要来源之一,在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资本的流动性低于股份有限公司,且股东的退出机制也较之更为不易,因此股利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司有决定分配股利的权利,同时股东也有要求公司分配股利的请求权。在公司法上,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也是股东的一项重要的自益权。私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法律仅设定少数强制性的原则和规则。公司法是典型的私法,除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外,诸多事由的规定均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议。公司决策机制的基本原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这虽符合公司设立的本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决策实质上是将控股股东的意志拟制为公司的意志。在股利分配问题上,当控股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左右公司决议使得股利长期不得分配从而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时,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必然受到侵害。当少数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强制分配股利之诉为其提供了一个救济路径。虽然关于股利分配拥有数条救济路径,但出于使公司存续,投资继续等考虑,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即成必要之举。这一诉讼也是法院在控制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权利长期不分配股利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况下介于公司自治事项的一个例外,是司法对公司法基本规则被滥用的一种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股东会未就是否分配股利以及股利分配比例作出决议时,不同法院对是否应当介入分配事宜也是态度不一,有的法院直接受理股东的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并给予支持的判决,有的法院则明确表明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还有法院明确表示对此类案件不宜直接裁判以示审慎态度。司法实践中法院态度不一与理论界对此问题研究的不够深入有关。因此,本文试从以下四部分对强制股利分配问题做一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作为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实体请求权基础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重点从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权衡取舍入手,研究了股东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正当性基础,以及相对于其他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优势所在。第三部分从其他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剖析,探讨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探讨了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在司法实务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其重点是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裁判标准,以期对未来的审判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