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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利用与开发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污染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靠个别国家的单项法规远远不够,它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相比其它国际法议题,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本文第一章梳理了各个历史时期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资料,论述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提出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三阶段论”的观点,并且简单介绍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第二章重点阐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现有国际海洋法环境保护的相关区域性公约的整合作用,提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方面把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活动大致分为六类,以求涵盖面的完整及有效地执行;另一方面,它也以“参考适用法则”,将大部分国家尽可能纳入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规范下,避免由于个别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的缺失而导致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全然无助。第三章简要论述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国际习惯与一般法律原则,介绍了国际公约与国家立法和国家宣示等两类国际习惯与“使用自己财产不得损及他人财产”、“禁止权利滥用”、“善邻”、“管理权”等四种一般法律原则。第四章论述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趋势及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影响。指出当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在朝着明确各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国家义务、防治污染由针对船舶污染到各种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对船舶污染已由单纯的船旗国管制向船旗国、港口国与沿海国共同管制转变、广泛适用“参考适用法则”、国际组织的作用愈发重要的方向发展。与此相适应,我国也于1999年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各条约更加接轨。。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来源,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扩大了原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制度,设立了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关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