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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产品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相比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长期建立的社会对应机制,我国对应产品责任事故的风险机制相对落后。尤其是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缓慢,其很大程度受限于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散见于《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之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同时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反作用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两者是社会对产品责任调整机制的对立统一。所以本文主要围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产品责任保险两个核心展开论述,首先主要介绍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其中一些主要概念和特征,同时介绍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其社会价值与法律意义。其次是针对产品责任保险进行论述,以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原则为基础,以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为脉络,展开讨论产品责任保险的合同内容与产品责任保险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问题。随后从保险理赔实务的角度提出在保险事故的理赔实务操作与司法实践中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产品责任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许多现实的问题。本文提出的问题主要是现实中已经面临的,同时着眼于长远的发展提出随着我国保险产业走向成熟而即将面临的问题。最后本文针对上述的多个问题提出改善意见,主要立足于三个方面:一、对我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中相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提出具体的改善意见。二、对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意见,同时对保险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的看法。三、对保险制度如何发挥社会管理功效提出可行的操作建议,并阐明如此做法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文旨在以产品责任保险为线索,将分散的法律问题梳理整合,通过对于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的思考和探讨,结合当前市场经济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建议,同时本着科学发展的宗旨对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和企业产品责任风险防范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