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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的迅猛发展催促着法律制定的步伐。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对风险规避有着天然的敏感性。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合同由于其拥有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前置规避作用而被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加以应用。然而法律制定有其固有的滞后性,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中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比较简单粗疏,无法完全适应司法的实际需求。比如在我国立法中仅明确规定了效力附条件,而未就义务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本文第一部分论述如何判定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即条件成就标准。在判断条件成就之先需要判断该约定是否属于“条件”的范畴,有属于明示的条件,有属于推定的条件,还有基于救济问题而被认定为条件。在此,笔者还对附条件合同的外延做出一定扩张,将义务附条件的合同纳入其中。在是否构成条件判定完成之后,再进一步判定条件是否成就,介绍了他国的严格相符规则、实际履行原则、满意标准、合理人标准等。本文第二部分论述在条件成就之前期待权的保护。对期待权的保护着重于两个制度,第一个是条件拟制制度,第二个是对侵害期待权的禁止。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的附条件合同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建议将义务附条件纳入其中;在法律中明文确立条件成就的判断标准;将诚信原则引入条件拟制制度之中;并重点对期待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些难点问题,如何时有权要求赔偿、何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