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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是稳定夫妻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设立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产生缘由不同,学界一般将夫妻财产制度可分为两大类: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其结婚之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夫妻以契约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我国于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以下简称新《婚姻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婚姻法》明确的规定了夫妻双方订立财产协议的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使得这一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当中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然而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具体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本文从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出发点,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主要讨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特殊的财产行为性质,从而为后面论述相关的法律适用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比较评析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立法。主要从财产约定的时间、要件、对内对外效力和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几方面对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好的取其精华借鉴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第三部分:阐述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此部分通过总结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指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约定时间、约定的主体及其行为能力、约定的效力、约定变更和撤销方面立法现状及不足。第四部分:给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前文对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比较分析和我国目前的立法缺陷的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从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要件、时间、公示程序和变更撤销的条件及程序几方面立法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