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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重大转型期坚持“四个全面”指导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社会在诉讼制度方面有别于以往环境私益诉讼的重大举措和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构建广泛的环境诉讼维权体系以分流环境侵权案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改善诉讼效果以保护公众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这一机制近些年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开展,贵州、云南和江苏等省都对这一机制做了有益探索,但是由于立法上尚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性质、起诉主体、功能、分类、模式、范围、流程等问题)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全面而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未形成统一意见,暴露出很多理论与实践问题。这些年《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的重新修订和最新规定又引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新问题,亟需深入的探讨和解决。本人运用社会心理学经典理论和分析方法,以江苏省泰兴环境公益诉讼案为考察样本,对其开展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结合案件参与主体的社会心理研究重新检视和反思了当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暴露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创造性地融入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背后主观动机、主观需求和利益驱动的社会心理研究。这种研究主要借鉴和运用的社会心理学知识强调文化、社会条件和人际关系等因素对国民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强调环境和经验对国民性格形成与发展的作用,重视将国民心理和行为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密切结合起来,是从社会发展的过程来考察现代国民的性格形成,这种社会心理剖析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行制度形成以及完善都是富有新意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对代表性案例主体社会心理的考察,本人发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开展缓慢,成效不佳与国民不合理的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的“权威主义性格”和“逃避心理”密切相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各方主体在“权威主义性格”和“逃避心理”的影响下因利益格局的不同而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中有着不同的思维和行为逻辑,也因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在机制运作中普遍表现的较为消极,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文本层面和实际操作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名实分离”现象:参与主体不明、利益分化严重,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异化现象使得环境公益诉讼无法真正地承担起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结合这一样本的考察与反思,本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首先有赖于建立新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径,重新建立国民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的联系纽带,重塑国民自爱完整的独立性格;其次,立法体系和诉讼程序的完善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包括其启动方式如何更加便捷高效,案件范围限定如何更加精确适当,环境公益诉讼的时间如何更加合理规范,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制度的衔接如何更加顺畅等;最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作中需要兼顾各方的合理诉求,统筹各方利益,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国民环保意识,有必要对主体的权益进行保障激励,有必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有必要加强环境公益诉讼职业化队伍建设,鼓励他们更多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