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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治既是一个规范意义上的概念,又是一个实证意义上的概念。通过总结西方各国的法治实践,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存在着两种卓有成效的法治模式,即以英国为代表的“法的统治”模式和以德法为代表的“国家依法进行统治”
模式。如果仅就近代英国而言,洛克自由主义法治观的提出无疑构成了近代英国法治的理论起点。然而,这却并不意味着英国法治只能在自由主义的语境下才能成长,形成于18世纪末期、为柏克所倡导的保守主义政治思想同样对英国法治具有潜移默化、然而却是意义重大的影响。英国法治在保守主义政治思想占支配地位的时期逐步走向成熟并日趋完善。
保守主义政治思想以经验论理性主义哲学为基础。它推崇常识和经验,贬抑抽象理性,并捍卫传统和习俗。正是由于英国法律及其程序体现了英国社会生活经验和历史传统,所以法治极易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它向往和保守英国传统的自由,而英国法治无论是在制度方面还是在精神方面,自由都始终是它产生的根源和核心价值。它坚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分离和互动,强调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自主性,进而主张对政府的专断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英国法治的根本政治土壤不是国家和政府,而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概念的出现及其与政治国家形成的分离互动结构,对近代英国法治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当前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主要强调的是移植和创造,而不是继承和弘扬,它是中国法治实践面临的困境之所在。保守主义政治思想中的某些基本观点,对中国的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借鉴得当,其必将成为一种有效的修正和纠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