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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作为民事诉讼法对现代社会解决复杂纠纷之程序需求的制度回应,突破了单一原告对单一被告之传统诉讼结构的限制,将多数当事人间纠纷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既扩大了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又有助于避免法院矛盾裁判而影响司法公信之风险,是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核心命题。但遗憾的是,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实践与理论层面,就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划分标准、具体类型的概念归拟、类型体系的构建等诸多问题上缺乏有效共识。而且,伴随着民事责任形态的丰富、民事实体法体系的完善和民事司法实践的创新,富于创造力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型适用实践,早已超越了“诉讼标的共同”的法定框架,无论是我国实定法层面必要共同诉讼的单一类型,还是大陆法系必要共同诉讼的二分法传统理论,都无法为必要共同诉讼类型适用实践提供具有正当性的合理阐释。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划分成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无法回避的一个“新”问题,赋予其新制度内涵的内生需要也不断迸发。有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类型化研究、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衔接的视角,以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划分的理论与实践为对象展开了深层次分析。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部分共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的中国现状。本章分为三节,分别从制度、实践与理论三个维度观察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划分的基本规定、实践运作与学理解释的现状,凸现了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研究的问题意识。于制度层面,现行法将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限定在“诉讼标的共同”的单一类型,司法解释却大胆地突破了民事诉讼立法规定,实质上创造了新类型必要共同诉讼。于实践层面,因查清案件事实和防止矛盾判决的需要,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或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选择,司法实践中创新出了有别于制度规范层面要求的事实型、责任分担型和政策型必要共同诉讼,呈现出与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不协调的现实面相。于学理层面,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单一化的诟病颇多,形成了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再细分基本共识,但是对必要共同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与子类型体系构建的分歧颇多,对必要共同诉讼类型适用的创新实践解释无力,存在着理论深化与拓展的较大空间。第二章,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历史的比较法考察。本章分为四节,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形成历史和不同的类型划分模式。罗马法历史上坚持诉的主观合并系复数诉讼结合的本质,但必须共同诉讼的适用案件类型范围极为狭窄且适用时间范围极为短暂;日耳曼地方法上的合有团体虽然被称为“共同诉讼”,但将必须共同起诉的所有团体成员视为“诉讼单一体”之观念,与现代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质相去甚远。“共同诉讼抗辩”作为德国普通法上的实定制度得以确立,是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形成的最初形态。必要共同诉讼二分法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该类型划分模式在大陆法系的继受与发展中,不仅不同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语言表达方式有差异,而且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划分的标准存在着“一元模式”“二元模式”和“多元模式”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法律效果的规范方式也呈现“统一概括式”和“区别列举式”的差异。在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立法与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还产生了三分法、四分法及动态论等多种类型划分模式。第三章,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基准的层次分析。本章分为三节,主要讨论了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的外部标准、内部标准、前提标准及其相互关系。首先,“合一确定必要性”的程序本质在于强调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进行制约,透过“诉讼进行统一”和“裁判资料统一”规则,达成裁判内容与时间上的双重一致性法律效果。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下“诉讼法上合一确定”理论有其合理性,但从利害关系人程序保障角度反向考虑“合一确定必要性”判断标准,在诉讼标的牵连案件中,共同诉讼人间因共通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具有相互依存性时,若不透过程序进行统一或诉讼资料统一对诉讼标的不同但具有共通争点的问题合一确定,不仅可能导致判决互相矛盾,还可能会侵害对积极共同诉讼人的程序保障时,就应当对个别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加以限制,则可以评价为有“合一确定必要性”。因此,“诉讼标的同一性”并不是识别必要共同诉讼成立与否的唯一前提标准。其次,“共同诉讼必要性”是在诉讼前阶段应当要明确是否要求所有利害关系人全体共同起诉或应诉的问题,本质上乃何人应当成为正当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实体法说以与诉讼胜败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共同享有诉讼实施权的适格当事人,因其充分的程序保障具有正当化法院判决基础的极强合理性。第四章,必要共同诉讼类型的体系重构。本章分为三节,分别讨论了必要共同诉讼类型体系重构的理论前提、类型体系的构成及各类型的司法适用,重点论证了争点共通型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重新确定必要共同诉讼类型的体系结构,应当秉持充分的程序保障理念,确保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全体参与诉讼程序,尽可能在同一诉讼程序内实现彻底的纠纷解决,最大化必要共同诉讼一次性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功能。将“共同诉讼必要性”和“合一确定必要性”置于“必要共同诉讼类型轴”这一类型化思考工具中,动态观察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基准各要素之具体内涵及强弱变量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类型体系构成包括“必须共同诉讼、必须合一确定”“应当合一确定、最好共同诉讼”“不完全合一确定、尽量共同诉讼”三种可能情形。借用大陆法系约定俗成的法学概念,通过概念归拟的简洁化表达,必要共同诉讼类型体系除必要共同诉讼二分法的两种典型类型以外,还包括一种非典型形态的“争点共通型必要共同诉讼”。争点效作为理解“争点共通型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基础,共通争点的合一确定不仅有一次性纠纷解决和避免矛盾裁判的价值需要,更有共通争点之第三人效力的理论正当性。第五章,类型化视野下的必要共同诉讼审理规则。本章共分为三节,分别讨论了必要共同诉讼审理程序的规制原理、必要共同诉讼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则及类型化必要共同诉讼审理中的特殊程序问题。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复数诉讼法律关系构造,必要共同诉讼人间呈现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对抗的诉讼结构,“合一确定”法律效果的实现,既应充分尊重各共同诉讼人独立诉讼主体地位,也有必要对共同诉讼人间诉讼行为的相互牵制性予以规制,实行“诉讼进行统一”和“裁判资料统一”的审理规则。平衡起诉意愿积极者与消极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对部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主客观原因未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职权通知该非当事人,赋予其程序选择权,决定是否申请参加而成为共同原告;也可经共同诉讼原告的追加申请,经法院审查后裁定追加。对未参加诉讼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一方面要尽量保证其利用诉讼之参与机会,另一方面要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制度赋予其未能参与诉讼的救济机会,以正当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确定判决既判力扩张的正当性。争点共通型必要共同诉讼中,共通争点的整理应通过口头辩论型争点整理程序固定,以确保各共同诉讼人之充分程序保障;对部分共同诉讼人之诉讼行为效力,需要根据该行为是否涉及共同前提法律关系,以及该诉讼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之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而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