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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指基于侵权人特定的侵权行为,由侵权人向被害人支付的在被害人实际损害之外的金钱赔偿。作为英美侵权行为法上重要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并未被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所普遍接受。我国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一贯适用传统民法的补偿性赔偿,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补偿性赔偿已无法起到充分补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害并遏制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概括性介绍。首先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及发展过程等作一般性介绍。其次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讨论,惩罚性赔偿本质上仍是一种民事责任,最主要功能在于惩罚和遏制。然后介绍美国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本章最后部分指出我国目前法律中已存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章是对知识产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比较法观察,主要介绍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故意、恶意或重大过失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害额的三倍。学习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借鉴意义。第三章围绕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介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四种计算方法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仍适用补偿性赔偿,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然后介绍了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的两种不同观点,即补偿性赔偿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详细讨论,指出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接着对知识产权损害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进行讨论,并借助经济分析方法对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赔偿目的、遏制侵权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指出我国已经具备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第五章对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首先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针对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损害后果严重或侵权情节严重的,在被害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法院可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然后对惩罚性赔偿金额进行讨论,指出应设定赔偿金额的上限,最高不得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三倍,并分析了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的一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