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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代化应当是包括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在内的全面现代化。如何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呢?农村金融制度发展离不开农户、农村金融机构、政府等的参与。本文主要利用农村金融发展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对农村金融制度面临的供求障碍、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正规金融支农有效性、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转型、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方面进行了研究。第一是农业现代化对农村金融制度的需求。对农村金融制度的需求衍生于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农业现代化对农村金融有着不断扩大的需求。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金融需求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变化所引起的个别需求;二是农业现代化外在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公共需求。无论是个别金融需求还是公共的金融需求,都与我国城镇化发展密切相关。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规律,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现代化的农村金融体系为之提供服务。高投入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足够的金融支持,资本和智力之源都不能流动到相对落后的农村。金融发展通过储蓄效应、投资效应和资源配置(投资效率)效应,产生资本形成、资源配置和技术创新传导机制,对农业现代化发挥作用。第二是农村金融制度所面临的金融供求障碍。第一个障碍是农村金融供给约束。从目前来看,农村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的自筹资金和外部的资金注入。作为农村资金的供给者,传统农户主要通过储蓄方式提供资金,但难以有更多剩余资金留存于储蓄。在市场化经营目标下,现有金融中介体系对农村的资金供给明显不足。农村金融制度发展面临的第二个障碍是农村金融需求抑制。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农户总体借贷需求不高,即使有借贷需求,更希望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但实际上却难以获得正规借款。信贷需求的抑制导致农户生产经营方式比较保守,创业和改善生产的动力不足,因而始终难以走出贫困的低水平循环陷阱。为更好地分析农村金融供求对农村金融制度的影响,本文以农村金融制度发展的受益主体行为——农户借贷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通过数理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第三是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正确认识农业和农民,是探究农业发展缓慢和传统农户弱势的原因和出路的前提。长期以来,分散化经营模式造成了农户的市场弱势和组织弱势,但农业不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农民是理性的生产者,也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能够按照价格信号调节自己的行为。本文据此推理得出结论,农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都是市场机制下的平等行业,都可以培育出有竞争实力的市场主体。传统农户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距较远。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应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对农业经营方式进行选择,极大提高农业产业组织的竞争力,代表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在现代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流通、加工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并在经营活动中显示出较强的农村金融资源聚集能力,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中间力量,能够胜任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任。国内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经验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水平的提高,同时可以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增强农民增收的实力,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第四是正规金融支农有效性分析。虽然我国正规金融在农村已逐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现阶段的正规金融却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从金融资源配置功能角度来看,判断一国或地区的正规金融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可以用适应性标准、效率性标准和完备性标准来衡量。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判断金融制度是否完善与健全的三个衡量标准相差很远。正规金融支农之所以有效性不足,有着显然的制度根源。对此,在我国经济转型期,应对正规金融支农功能进行重构与定位。信息不对称、抵押品缺乏、信用体系缺失等是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区别于城市金融市场的主要特征。而且,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传统农户也将逐步转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本文认为,正规金融支农改革只有兼顾传统社会与现代科学技术之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思路,才能探索出既符合我国农村实情又具有现代信息化特征的正规金融支农模式。第五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转型分析。正规金融支农供给的不足,给农村非正规金融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绝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甚至取缔它,而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围绕“三农,”的金融服务需求,赋予非正规金融组织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非正规金融并充分发挥其显著优势,以满足那些被正规金融排斥在外的需求者的需要。根据我国实情,构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转型模式,使之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第六是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我国政府在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深化,也是我国在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新阶段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定位。在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论已被应用于各种问题的研究。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很不完善,单靠市场本身很难形成有效的机制。确定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角色,不仅是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还应该结合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历史,考察可能存在的政府失灵问题,另外也需要考虑我国制度文化和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产生的影响。现阶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全部作用,也不意味着市场是万能的。市场在微观领域的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政府职能则应该限制在宏观领域,更明确地定位为完善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对市场主体和活动实施监管、做好“守夜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