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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成为了市场的主体,中小型有限公司也越来越占据市场份额相当大的比例,也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带来的社会效应和利益并不能和上市公司相媲美,因此任由中小型有限公司“自生自灭”的情况仍普遍存在,这与当今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符合,为了更好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应对中小型有限公司的破产加以重视,特别是中小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这样才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创造更多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完善的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体系,需要明晰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区别,并增添或者修改我够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个部分,基本行文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简述了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不同于上市公司的特点,并介绍了国内外关于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研究和实践现状,同时提出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整中出现的三类主要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适用的类型展开讨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适用出售型重整较为合适,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学说,为完善我国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适用类型上提供有益参考。第三部分深入分析讨论中小型有限公司应适用的重整简易程序。叙述建立重整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可行性,并根据我国现状提出建立破产简易程序的建议。为我国破产法的完善提出意见。第四部分以探讨社会各界应协助中小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特别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和政府的沟通协调是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制定和执行的关键,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当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介入中小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和外界的监督机构的制约,以免权力的滥用,造成更大的损害。第五部分结合我国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立法现状,进行总结,并提出完善破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中小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体系,并不必建立破产法的二元模式,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