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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业文明发展至二十世纪末期的时候,资源衰竭、环境污染、能源短缺以及人居环境恶化等问题渐次出现,使得工业文明原本所带有的文明成分正在大大降低。生态文明的理念得以出现,恰恰就肇始于对工业文明展开反思与批判。所谓的工业文明,正是以工业经济的高度发展,以及物质生活的大力提高作为最基本的内涵。所谓的生态文明,则是指人类依据自然规律建立并且保证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工业文明转向生态文明的层面上,生态文明本身就是旨在克服工业文明弊端的一套理念。除了生态文明之外,我们又可以借助于环境权来思考如何克服工业文明带来的负面问题,即环境权本身也可以作为一套克服工业文明弊端的理念。于是,生态文明与环境权便具有了对话的可能,甚至具有了巨大的对话空间。第1章主要内容为:就生态文明与环境权如何展开对话来看,前提就是要找到两者的交接点或者说交叉面,而环境权的诞生恰恰就肇始于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前后转型。环境权又与生态文明具有相同的价值构设,即两者都倡导要以一种更为文明的理念来应对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生态文明主张,人类要与大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环境权是人类在保有和维护适宜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方面的权利。它的出现意在让人类着力改善自然环境的需求获得切实的实现。环境权与生态文明本来就是一体两面的事物,借助于生态文明解说环境权与借助于环境权解说生态文明,即让生态文明与环境权相互勘定,存在着价值上的必要性。第2章主要内容为:在生态文明与环境权相互勘定的层面上,就环境权的基本属性来说,它作为人的权利,既是一种“属于人”的权利,又是一种“为了人”的权利;它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权利,而且一种预防与救济的权利;它作为公民的权利,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权利,而且一种政治与政策的权利;它作为人类的权利,既是一种当代人的权利,又是一种后代人的权利;它作为人类的生态宜居的权利,是一种宜居的权利,而且一种生态宜居的权利。第3章主要内容为:生态文明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又可以成为生态文明与环境权相互商兑,乃至相互勘定的哲学维度。工业文明以“人类是大自然的主宰”作为基础性的哲学依据,把大自然完全视为一种对象性的存在,抹杀了大自然也有自在性的一面。生态文明则以“人类是大自然的兄弟朋友”作为基础性的哲学依据,其意在于让人类发挥自身的主体性,来认识与反思甚至是批判自身的主体性,在把大自然视为一种对象性存在的同时,也把人类自身视为一种对象性存在,使得大自然相对于人类来说,一方面固然仍旧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获得了自身的自在性。人类的主体性恰恰就潜含在人类对于大自然的更为全面与精确的认识中。尽管大自然无可置疑仍旧属于人类的大自然,但大自然也有其自身的自在性。人类的主体性就在于确认大自然的自在性,而不是在于忽视乃至完全泯灭或者抹杀大自然的自在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兄弟朋友说”能够获得当代生态学上的“母子说”、当代中国民俗中的“灵根说”、中国传统文化上的“天的五种含义”以及基督教的“爱”的理念的支持。如果把环境权解说为旨在反对有害环境的压迫,实际上仍旧只是把大自然视为一种完全的纯然的对象性存在,由此也就忽略了有害环境本身也有其自身的自在性,因而便有必要放弃对于环境权的斗争式的或者掠夺式的解说,继而改之采行协调式的或者和谐式的解说,于是可以把环境权解说为,人类旨在阻绝有害环境而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种权利。第4章主要内容为:生态文明属于当代政治(官方)意识形态的理念,而当代政治意识形态又可以成为生态文明与环境权相互勘定的政治维度。就生态危机何以出现来看,它既根源于市场经济自身带有的竞争,又根源于政治力量对于工业经济展开的推动。工业文明的背后存在一定的政治构设,即政府采行市场经济自身原本就带有的竞争话语,而且又对工业经济加以大力的推动,由此使得工业经济不可避免也承载着一定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工业经济在竞争话语的笼罩之下发展,而且又能够获得政治力量推动的时候,于是生态危机的出现就是必然的事情。那样的竞争主要包括这样几种,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工业经济上展开的实力角逐、工业经济内部各行各业之间在经济实力上展开的抗衡、国家之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在工业经济上展开的实力竞赛。生态文明背后的政治构设有其不同于工业经济的地方,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政府在对工业经济加以推动的时候需要采行合作话语。工业经济向生态经济迈进,促使两者背后的政治构设与话语也发生更替,于是环境权就可以被解说为一种全球各国、各行各业以及各政府官员皆以合作的姿态阻绝有害环境,使得全人类皆能从生态环境中获得益处的权利。第5章主要内容为:生态文明属于生态伦理学加以探讨而旨在谋求民众幸福的一种理念,而“幸福”又可以成为生态文明与环境权相互勘定的伦理维度。因为“幸福”正是伦理学上的核心范畴之一。政府重视自身的经济责任,而轻视了环保责任。民众在生态环境方面之所以存在不幸福感,在很大程度上就根源于政府的环保责任有所缺失、有所不足。环境权由此就成为了一种公民要求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的权利,而且是一种旨在满足公民的宜居需求,并且获得宜居幸福的权利。在衡量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实力与富裕程度的时候,尽管可以用数字化的经济发展指标作为考量依据,但那样并不能完全反映出民众是否幸福,更是无法反映出幸福的程度。幸福作为一种主体性的感受,自然可以从物质需求的满足上获得客观的表现,同时也可以从精神需求的满足上获得主观的表现。人类借助于经济发展的指标来对主观的感觉经验做出客观化的表达,本身就难以把主观的感觉经验表达得一清二楚,更何况,对于主观的感觉经验做出的客观化表达,恰恰又未必都能够真切地反映出主观的感觉经验。在客观化表达之外,无疑尚且存在着纯然的主观的感觉经验。当公民旨在要求政府履行环保责任,而且行使环境权的时候,并不是仅仅只能借助于客观化的数据指标来论证自己的要求及其合理性,也完全可以借助于纯然的主观的感觉经验来论证自己的要求及其合理性,使得环境权成为一种包含有公民的宜居主观感受而且又旨在获得宜居幸福的权利。第6章主要内容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或者说是走向法治的社会,生态文明与环境权都是法治社会的事物。法治语境下的生态环境立法存在着环境法以及环境权与生态法以及生态权两种模式:环境法以“零散加总”的方式应对生态文明以及环境保护,继而环境权相应地也以“零散加总”的方式言说着人类在饮水、健康呼吸、反对噪音等等方面的各项更为具体权利;生态法以“整合汇总”的方式应对生态文明以及环境保护,继而生态权同样相应地也以“整合汇总”的方式言说着人类在生态环境上的整体性的权利。中国的《环境保护法》由1989年版本向2014年版本跃进,体现着人类“为了生态环境“即“为了人类自身”而立法的立法理念。尽管人类置身于生态系统而对环境权加以言说,其实是对作为人类法则的环境权加以言说,但人类对作为人类法则的环境权加以言说时,应当同时言说生态环境的自然法则;尽管人类置身于生态系统而对环境权有所需求,其实是要主张作为人类法则的环境权,但人类主张作为人类法则的环境权时,应当同时主张生态环境的自然法则。生态环境法在中国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鉴于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规范体系上具有扩散性,让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有助于各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对话,同时也更有益于包括所有法律部门在内的法律体系具有融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