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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卢某等四人抢劫案为视角,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首先从刑法解释的角度阐述了本案中作为犯罪地点的日杂商店不应认定为刑法上的“户”,然后运用主客观相一致和犯罪故意理论,阐释入户抢劫的认定需具备的主观要素,并得出本案的处理结论。文章约一万八千字,除去引言和结语,共由案由及基本案情、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和本人的意见及理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案由及基本案情。主要介绍了卢某等四人抢劫案的性质、作案时间、作案人员、案发地点、作案工具、作案经过以及作案结果。第二部分:入户抢劫情节认定的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分述了卢某等人抢劫案中卢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两种对立意见,并归纳出争议的焦点。第三部分:本人的意见及理由。首先,通过分析前人对“户”外延的不同界定,结合本案中被抢商店的特殊情况,重新阐释“户”外延的合理界定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并在上述原则为指导下,应以公平正义理念为准绳、合理地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对“户”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定,认为“家庭生活”是认定“户”的重要元素,关于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的评价标准,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应具备维持日常生活、起居的基本设施;第二,建筑物整体上建造和存在的主要目的和用途是供人家庭生活,而不是供人工作和学习;第三,供家庭生活的住所应是社会一般观念上的“家”;第四,居住者合法占有和使用该住宅。本案中的被抢商店因不具备上述部分条件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户”。另外,按照体系解释,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性的严重程度应与抢劫罪的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相当,本案中,卢某等人的抢劫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总体的社会危害性尚达不到入户抢劫的程度,因此,本案中卢某等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其次,由于最高人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入户”行为是否以非法为必要,本文分析了所选案例中涉及的以欺骗手段进入他人住所的行为,并论证了入户抢劫的入户方式必须是非法的,本案中卢某等人进入商店的行为方式属于非法侵入;最后,本文分析本案中卢某等人的主观态度,并尝试论证“明知”应作为入户抢劫主观认定上一个必备要素,即入户抢劫的认定应要求行为人具备对入“户”的明知,本案中卢某等人因不具备对“入户”的明知,而不能片面地认定其行为属于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