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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中,法律所起到的作用被社会各方面所彰显,而其中尤其是刑法与刑罚的作用更为突出,无论是作为保障手段还是作为处罚措施都必须承担更重要的责任,刑罚目的观在刑罚的裁量与执行中的主导作用决定了对其深入研究的现实性与迫切性。我国目前正处于一种社会各方面、各阶层都在转型的特殊时期,鉴于目前我国刑罚目的理论所处的窘境,本文采用比较、举例、数字等分析方法对转型期的刑罚目的观展开论述,以期有所突破。如我国学者所言,在西方刑法学历史中,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可谓源远流长,应当一直追溯到古希腊。迄今关于刑罚本质及目的的争论,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仍然观点纷呈且并未得出权威性的结论。其原因如一学者曾言:第一,在于刑罚目的的不明确性。这种不明确性,是由于它关系到社会制度、国家观、世界观,因此这些观点的解释常因人而异,即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正当的解释。第二,在于涉及刑罚目的问题的实践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刑罚,这个课题便是永恒的。尽管刑罚目的是很复杂、难以解决的问题,也不能把它束之高阁,因为这关系到国家实施刑罚的正当性以及合理性。关于刑罚的意义和目的这一课题的讨论,绝不能只是找到“正确的”解答就认为已经能够解决,关于刑罚目的这一课题的研究将持续下去。受到本科阶段刑法总论任课老师徐久生教授的影响,本人对刑罚目的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从本科大三学年论文开始,一直到本科毕业论文都在进行有关刑罚目的理论的研读与写作。读研之后有了更多时间阅读相关书籍,对刑罚目的理论有了更广泛与深刻的认识,通过与导师王顺安教授的进一步学习交流,结合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阶段与转型社会的特殊变化,从简单的分析刑罚目的学说、比较各学说优劣到结合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分析刑罚目的的阶段性变化,并且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社会阶段尝试提出了不同于学界主流观点的刑罚目的观,虽然在论证逻辑与语言组织方式上稍显稚嫩,论证结果上也可能会贻笑大方,至少是本人在对刑罚目的问题研究上的一次大胆尝试与对自己近些年学习的交代。本文除去引言段共分四个主体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社会转型期的概念与内涵以及社会转型期对法律功能转变的要求,作为全文展开相关具体论述的背景与前提;第二部分主要围绕刑罚目的阶段性特征对刑罚目的的特征展开详实的论述,从不同方面论证了刑罚目的理论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阶段有不同的价值偏好,为下文结合社会转型期的具体特点所展开的探讨做铺垫;第三部分探讨了西方国家近期刑事立法动向以及我国社会目前的犯罪现状与犯罪特点,并通过对社会转型期阶段内社会及民众对正义、秩序与自由等基础价值观需求的比较,论述正义的观念与价值需求在这一时期内占据着主要地位;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具体现状探讨了刑罚目的以惩罚为基础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我国在向和谐社会转型过程中应当建立以惩罚为主要目的,预防为重要目的的刑罚目的观的必要性。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简略做了进一步的陈述,并且指出了本文的优缺点所在,并对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送出作者的美好祝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