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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逮捕而被羁押后,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地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被动地对其是不是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该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主体特定、对象特定、建议性结论法律特征和统一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刑事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内部特征。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就决定了作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实质也是一种法律监督,应当与人民检察院纠正错捕等诉讼职能相区分。作为一种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具有救济、评价和预测的法律功能,同时还有保障人权、化解矛盾和促进监督的社会功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得以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是有其现实背景和立法基础的,从现实背景方面看,刑事诉讼中羁押率居高不下、“以捕代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捕到底”、长期羁押等现象都急需解决和改善;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大立法理论基础。作为一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充实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内容,但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却遇到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条规定上存在结构不完整、内容不确定和用语有歧义的先天不足,配套机制上信息共享不够、评估说理不足、衔接保障不力和替代措施不完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捕促供”、“有罪推定”等传统司法理念未转变和过于强调诉讼效率、突出考评考核等功利性的执法方式。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运用和效果。为了保护新的立法成果、贯彻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精神,更为了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一是细化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范,确立检察机关内部由侦查监督部门履行审查职责,明确审查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和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确定审查内容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和人身状况等法定内容和羁押表现、社会影响等酌定内容,同时明确审查起始、间隔和办结期限;二是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实施、保障和救济等四个程序;三是健全相关机制,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