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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优先的思想理念,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的。当国家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环境保护时,各种环境污染及公害事件层出不穷,迫使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重新思考。环境优先原则是指,经济的发展应当兼顾环境自身的承载能力,当经济利益已经或将要对环境利益造成损害之时,对环境利益应当优先保护与救济。环境优先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的内容:环境考量优先、环境规划优先、环境评估优先和环境救济优先。在我国环境法中确立环境优先原则有着紧迫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当前,我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持续恶化、资源不合理利用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总体环境质量仍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之所以我国现有的大量环境法律法规仍然无法遏制我国环境质量整体恶化的趋势,就是因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协调发展原则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协调发展原则的初衷是好的,但其一旦运用于我国日益恶化且背景复杂的生态环境实践中,结果演变成“经济发展优先、环境保护次之”的原则理念。可见,协调发展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之下已经异化为经济发展优先原则,环境保护只是在经济发展时予以考虑的外部制约因素,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在此种发展观的影响下,人们无疑会以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与环境的方式实现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之下,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亟需转变,即从协调发展原则转变到环境优先原则。唯有如此,方能缓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关系。环境优先原则具有足够的理论基础使其能够成为环境法基本原则。首先,环境优先原则是环境伦理思想在环境法中的根本体现,符合环境伦理保护环境、善待自然、尊重生命的道德要求。其次,环境优先原则是实现环境正义的根本要求,环境优先原则通过调整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这恰恰是环境正义的价值目标。最后,环境优先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基础。可持续发展要求环境容量的维持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即在“满足需要”的同时,人类的经济、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的自我更新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而要实现环境容量的维持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唯有确立环境优先原则,才能有效扭转经济利益强势于环境利益的状况,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优先原则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具备法律形式上的可行性。首先,环境优先原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环境优先原则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环境优先原则符合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其次,环境优先原则有可供借鉴的外国实践。将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环境立法所认同并将其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工业化水平已经相当之高,经济社会发展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这些国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环境优先原则成为这些国家环境立法的必然选择。再次,环境优先原则的确立有我国相关国家政策的支持,环境优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规划和环境保护具体规划的基础性政策。最后,环境优先原则有中国本土的创新实践,虽然环境优先原则没有成为我国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但环境优先原则已经成为许多地方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四川、江苏、北京、深圳、太原等省市已经在其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优先原则。可以说,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环境优先原则的条件已经成熟,环境优先原则也已经具备成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各项要求。在环境法中确立环境优先原则,有助于在环境立法、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中发挥环境法律的基本功能,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的的基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