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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从法律、制度和政策上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普九”和“两基”任务完成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成为义务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在论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时,一般认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指同一国不同地区间、同一地区不同学校间以及同一学校不同学生间的教育均衡发展。这一论断中隐含一个前提假设:义务教育制度本身是公平的、均衡的,而上述意义上的均衡只是将一种教育制度施用于不同范围所取得的结果,并没有考察制度本身。其实,义务教育的均衡不仅指外在均衡,还应包括教育制度的均衡,而后者是整个均衡的基础。制度欠缺不解决,盲目追求均衡不免有“隔靴搔痒”之嫌。政府是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义务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均衡发展对政府存有明显的依赖性。本文研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政策,主要是在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与财政投入体制的基础上,针对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非均衡现象出台政策,集中力量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约因素,从而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效果和目标。沿着这一思路,本文第一部分以公共财政相关理论为基础,阐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内涵及基本原则,设计了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体系。第二部分选择发达国家英、法、美,发展中国家印度、巴西、俄罗斯,以及与中国具有文化同源性的亚洲近邻韩国、日本,比较这些国家在义务教育均衡化过程中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投入体制,并总结其财政政策特点。第三部分回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首次提出以来,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财政投入体制与财政政策演变。第四部分剖析上述政策效果,依据指标数据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非均衡发展现状,寻找制约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因素。第五部分在总结以上问题与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从财政角度提出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