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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人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法律地位,保护他们的利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实现的最高准则。这一原则要求人们在立法、执法时要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优先化。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利益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了研究,希望通过对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论述,引起社会的关注,让大家为实现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努力。本文分析了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权人确定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的立法现状,并对世界其他国家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权人确定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的立法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提出了关于我国实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立法设想。文章包括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第一章是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概述。本章阐释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内涵;分析了离婚后实现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立法意义;并且还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渊源进行了分析。正文第二章是我国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现状及其分析。这一章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立法及分析;二是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立法及分析。正文第三章是外国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比较研究。本章分析了外国关于离婚后监护问题的立法以及外国关于离婚后抚养费问题的立法,得出外国立法中大多确立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正文第四章是建立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立法设想。首先,在婚姻法总则部分应该确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其次,实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被监护利益。在监护权行使原则上,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兼采双方共同行使和单方行使监护权的原则;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权归属时,应该更多的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综合分析父母双方的情况;另外要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完善关于与直接监护权相关的探望权制度。最后,离婚后抚养费给付应充分维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要设立抚养费特别基金、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加大对登记离婚中抚养费协议的审查力度;完善抚养费监督机制、增设抚养费正常增长制度、健全抚养费强制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