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监察机关承担起对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的调查权,监察机关在职务案件调查中依法享有12项调查措施,监察留置措施作为其中一项调查措施,取代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规措施”,成为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案件新的利器,对惩治腐败和打击犯罪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监察留置措施作为一种新的调查措施,具有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性,错误使用监察留置措施会造成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有必要形成相应的监督体系。在现阶段对监察留置措施的监督主要以内部监督为主,体现在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的内部审批和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内部监督有着其特有的监督优势,例如保障了监察机关的独立运行和办案效率,但在缺少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有着法理依据,所以本文欲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找出检察机关对监察留置措施进行监督的可行性方案。文章将通过三个部分来对检察机关对监察留置措施监督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对监察留置措施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监察留置措施的法律定位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得出行使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性;继续对监察留置措施监督现状进行分析,得出在现有规定中对监察留置措施内部监督的合理性与采取监察留置措施外部监督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检察机关作为外部监督主体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分析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得出检察机关作为外部监督主体对监察留置措施进行监督的法理依据,并得出对监察留置措施进行监督的理论依据及实践优势;第三部分为构建检察机关对监察留置措施监督的建议,在不干预监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留置措施的审批权和对监察留置措施过程中的监督权,加强司法诉讼中对监察留置措施的审查,以此来形成检察机关对监察留置措施的外部监督,保证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