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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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发展依赖于广泛投资者的参与,而投资者的信心来源于市场信息的机会平等,利用信息优势进行牟利的行为因其损害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基础而应当被禁止。在禁止内幕交易的刑法制度构造中,违法所得这一指标具备定罪量刑以及罚金刑基准的重要尺度作用,但是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给具违法所得的具体核算规则。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类型也日趋复杂多样,而对于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所得的具体核定方式的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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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发展依赖于广泛投资者的参与,而投资者的信心来源于市场信息的机会平等,利用信息优势进行牟利的行为因其损害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基础而应当被禁止。在禁止内幕交易的刑法制度构造中,违法所得这一指标具备定罪量刑以及罚金刑基准的重要尺度作用,但是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给具违法所得的具体核算规则。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类型也日趋复杂多样,而对于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所得的具体核定方式的矛盾与争议也也更加凸显。本文从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所得核定过程的中实际所得法与账面收益法适用范围、基准价格的确定、市场因素的扣除这三个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出发,参考大样本的刑事审判文书,总结刑事审判实务中的经验与问题。同时根据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立足于刑法理论,采用交叉学科的分析视角,并且参考美国、我国台湾等地区对以上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从而上述问题给具解决方案。同时对内幕交易罪中交易无获利、多次内幕交易未经处理违法所得的核定、股利分红认定以及作为特别没收对象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等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核定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展开了研究,以期建立一个在内幕交易罪法律规定以及经济实质双重视角下的违法所得的具体核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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