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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一种长期危害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行为。发展至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制定相关立法予以禁止。我国2006年《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内幕交易行为在我国已经具有可诉性。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现实中难以操作,学术界也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本文运用比较法、分析法、归纳法等方法,借鉴各国和地区有关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立法、司法经验及理论,结合我国的国情,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在考察我国和部分国家及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内幕交易的结构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主体和内幕交易的行为。首先明确了内幕信息的概念,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非公开性、重要性和利益性三个特征;其次,界定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最后,对内幕交易的行为样态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买卖型”、“建议型”和“泄露型”三种样态。第二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探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首先确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一种侵权责任,为进一步分析研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次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阐述,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利于投资者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再次,分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违法的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最后,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的抗辩事由进行探讨,以保护内幕人员从事正当交易的权利。第三部分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进行分析,首先明确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只能是损害赔偿;其次通过比较研究国外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制度,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予以介绍和评价,认为我国应该采用差价计算法计算受害投资人的损失数额;再次探讨了内幕交易赔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后提出应当建立证券市场赔偿基金以保障赔偿责任的实现。